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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全市民政工作十大政策值得阅读
2021-02-02 08:16:07    作者:重庆市民政局      来源:成渝经济网     

      本网讯:重庆市民政局整理发布2020年十大政策很值得阅读,现转载如下:

 

    政策一

 

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6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市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认定贫困重度残疾人的4项条件,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照护服务与社会化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属、邻居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同时,明确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第一责任主体是家庭,规范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入住程序,要求持续推进“福康工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公益项目,助力贫困重度残疾人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强化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保障,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政策二
出台《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2020年1月8日,市民政局印发《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选举规程》明确了村委会的选举,由村党组织领导和推进。完善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对不能参选的情形进行细化规定,形成了负面清单,规定了8种不得列入候选人、竞选人的情形。进一步健全区县级联审机制,对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候选人或竞选人对照负面清单8种情形逐一开展联合审查,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当选村干部。《选举规程》还对会场设置进行了专门规定。《选举规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对除村委会成员以外三类人员选举的各个程序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对选举后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四类人员可能出现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等后续选举问题,《选举规程》在发起方式上、程序上、资格条件上进行了明确要求,确保《选举规程》涵盖换届选举从启动到完结的所有环节,形成完整的程序闭环。

 

 

政策三
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6月10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等 9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村,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社区,按程序依法成立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不适宜单独设立村(社区),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人以上的,可按100-200人规模设立村民小组,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人以上的,可按200 -400人规模设立居民小组,并对新成立的安置社区及其他集中或分散安置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中,关于户口迁移服务、党组织关系转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生产资料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社会救助关系转接等7项涉及搬迁群众权益迁移工作的指导意见由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旨在指导和督促区县在工作中跟进落实。

 

 

政策四
印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30日,印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的通知》,就互联网公开募捐涉及的实施主体、 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公开募捐备案、信息公开、票据管理以及民政部门职责进行规范。《通知》明确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展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上公开募得款物情况、款物使用情况及尚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并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慈善捐赠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互联网公开募捐违法违规活动。

 

 

政策五
出台《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0年8月16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印发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对象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弃儿,共198人。经评估对健康或轻度残疾,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孤儿,由送养区县民政部门接回社区(村)安置,并协调解决其住房、就业、户籍及过渡期间生活等问题,确保孤儿回归社会后有房住、有工作、有户籍、有保障。经评估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由送养区县民政部门接回,转入区县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本地现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予以安置供养。市 救助管理站移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因资料缺失查找不到移送信息的,由市级福利院安置。

 

 

政策六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适当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严格落实贫困人口低保渐退制度,巩固脱贫成果。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充分运用 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

 

 

政策七
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5日,印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原则上以第一发现地为落户安置地,发现地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照料服务的,在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异地开展照料服务。根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安置到当地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办福利机构,并明确了在民政服务机构与非民政服务机构安置流程。要求各区县切实消化本地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存量,并形成长效安置机制。

 

 

政策八
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2020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重庆银保监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联合出台《< 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 的通知》。《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 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鼓励有条件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自主付费改造的目标任务。2020年,遴选5000户作为全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试点对象,给予改造补贴。同时,对试点对象补贴条件、改造内容、实施步骤、支持措施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夯实居家养老基础地位,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政策九
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0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 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要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建设,着力规范服务行为。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工作力量,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名“儿童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1名“儿童督导员”,分别落实工作职责,加大对贫困乡镇特别是18个深度贫困乡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支持力度。要通过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夯实监护责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提高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覆盖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良好氛围,为儿童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政策十
印发《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2020年11月16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明确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应遵循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的原则。要求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 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对岗位任务、岗位设置方式、岗位等级、岗位名称、聘用条件、岗位设置比例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