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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监局出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条意见” 小微企业贷款有望获得银行优惠利率
2018-06-06 08:01:37    作者:黄光红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黄光红)日前,重庆银监局出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条意见”,从10个方面明确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具体举措。这意味着,重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望降低。6月5日,重庆日报记者从该局获得了这一消息。

这“十条意见”分别是: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持续推进收费公示;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有效缩减企业融资链条;优化续贷产品管理;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用好用足涉企优惠政策;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监管考评督导。

其中,在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方面的主要要求是:银行贷款在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企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对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项目,不得收费。

在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方面,意见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小微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按照国家政策导向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与融资难一样,小微企业融资贵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小微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缺乏抵押物、财务不规范、经营风险较大等特点,导致银行审批其贷款申请时相当谨慎。为降低放贷风险,银行往往会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二是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中间环节繁复,再加上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在给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时会收取过高的保费、保证金,又进一步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努力想办法。今年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更是明确要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的普惠金融服务,必须落实好已确定的政策,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融资成本下降。力争今年三季度末,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

在重庆,近年来银行业通过持续推进融资产品创新、流程优化及市政府涉企政策落地实施等措施,探索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据统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重庆银行业累计免收、取消收费607项、整合精简199项、降低收费标准94项,全市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同时,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6814.95亿元,同比增长13.78%,连续9年实现银监会考核目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重庆银监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出台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条意见”。目的在于强化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降低重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庆银监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条意见”

一、切实规范收费行为。继续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原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银行贷款在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企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对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项目不得收费。

二、持续推进收费公示。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要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示,鼓励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银行要定期评估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得分解设置和重复收费。

三、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小微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按照国家政策导向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四、有效缩减企业融资链条。对通过理财、信托、券商、基金等资管产品或委托贷款等业务对接的企业融资需求,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要求,梳理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整改方案。仍需通过资管产品对接的,应按照相关要求不得违规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优化续贷产品管理。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运用,支持正常经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减轻还款压力的贷款产品。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经营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随意断贷和抽贷。

六、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逐步扩大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应收账款、动产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试点工作。

七、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以助贷、联合贷款或与贷款捆绑等方式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息费。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工作。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八、用好用足涉企优惠政策。与政府有关部门在信息平台建设、失信惩戒、优惠政策、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等方面加强合作。继续深化“银税互动”,推进“银商合作”。用好用足财政贴息、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各项扶持政策。充分运用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含)的定向降准和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

九、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结合乱象整治工作,银行要督促各级管理层和员工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的精神实质,有效防范和约束从业人员与企业勾结骗取授信、向企业索取贷款好处费、与中介机构不当合作等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促进服务效率提升。

十、强化监管考评督导。监管部门将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座谈调研、信访投诉等渠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进金融服务的质效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涉企金融服务工作的督导,并将相关工作成效、金融服务和投诉等情况纳入监管考评,作为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监管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追责,从重从严处理。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