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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2018-09-25 06:41:16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一、深刻认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的定位,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使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市监委一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人大监督之下,依法正确行使监察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认真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和监察法,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赋予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市监委组成人员在国旗下庄严进行宪法宣誓时,深深感受到这是人民交给的一份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市监委一定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一刻不停歇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是尊崇维护宪法,认真执行监察法,忠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依法依规、审慎稳妥用好留置等各种调查措施,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依法办事才能正确用权”的殷殷嘱托,坚决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确保监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优化审查调查工作全流程,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衔接,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专项治理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大力整治惠民政策落实中的“微腐败”,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感受到监察监督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

三、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到行动上,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对纪委监委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监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监察法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市监委一定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主动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组织的质询或询问、执法检查等。三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专人办理并限时回复。建立健全监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建好风正巴渝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严格依法及时发布监察工作信息。四是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主要从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特约监察员,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五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市纪委监委和各区县纪委监委都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所有派驻(派出)机构均明确专人负责干监工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打听、过问、干预审查调查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和重庆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坚持刀刃向内,对抹案瞒案、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零容忍,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更严、处理更重,及时清除“害群之马”,严防“灯下黑”,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