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陈海波)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举办的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工信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与全国人大代表、学界和企业界专家代表共话质量发展法治化,梳理质量促进法立法的重点内容,研究讨论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与会人士认为,质量促进法应当是一部激励型、合作型立法,其主要内容为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
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于2016年初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工作小组进行立法研究。受其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开展了一系列质量促进法立法的前期研究与调研工作,并起草了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及说明。本次研讨会围绕这一立法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倾听各方意见,体现开门立法要求。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大板块,主要包括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质量创新与市场开拓、质量奖励、质量文化与质量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从制定质量促进法的意义、质量促进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质量工作自身的规律等角度分析指出,我国质量制度供给要坚持促发展和保底线并重,把质量强国战略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确立下来。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改变过去过于依赖政府监管和惩戒的单一方式,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正向激励新模式。
北京大学质量与法治研究所所长刘兆彬提出,质量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质量工作面临新形势,法治建设肩负着新任务,为质量促进法的立法提供了极佳的环境,因此要坚定立法信心、提升立法质量,质量促进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论证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立法要突出主线、问题导向,确立质量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质量工作制度、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质量发展环境等。
与会人士认为,质量促进法应当是一部激励型、合作型立法。质量促进法应以质量创新为中心,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同时对质量促进的具体方式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建立科学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