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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人民警察法》 五种情形可使用武器
2016-12-04 21:09:35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晨报     

原标题

警察法修订征意见

五种情形可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法拟大修,还规定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或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0年,可提前退休

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草案稿还拟规定,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公众可以登录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草案稿,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武器?

拒不听从安全距离指令,可直接使用武器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哪些情形不得使用武器?

对失去攻击和逃跑能力的,不得使用武器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相符合。二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

职业保障方面有何新规?

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退休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点评】程雷认为,“一线民警”指的是人民警察中的执法队伍,直接办理案件、直接行使人民警察职权的人民警察。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创新。据新华社、公安部官网

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

袭警构成犯罪的将从重追究刑责

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各类管制的范围

遇灾害等必要时经批准可网络管制

修订草案稿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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