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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可建议审查政府文件
2017-12-15 15:46:12    作者:张勇 王陆锋      来源:光明网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全面修订

  经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为云南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据悉,现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于2004年11月7日发布,存在规范性文件含义不够明晰;制定、公布程序有待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不够严格;备案监督制度有待强化等问题。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修订,是为了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必须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五个方面;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办法》制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他监督制度还包括通报制度、目录公开制度、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光明融媒记者张勇实习生王陆锋)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