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成都市住宅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共有资金来源、专户管理等作出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哪些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且应当纳入共有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六项资金——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在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定专人作为共有资金管理人员,具体落实共有资金管理工作。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针对共有资金专户管理这一问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共有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设共有资金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销共有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