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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08-25 07:05:32    作者:晨迪      来源:成都日报     

 

井盖丢失、移位等造成损失 管理维护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昨日获悉,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于921日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看到,《办法》明确,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建筑区划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公安、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井盖管理维护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井盖管理维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由使用权人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另外,井盖统筹监管部门和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井盖管理维护主体定期开展井盖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办法》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窃、损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井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非法收购井盖。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盖施工或维护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由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井盖管理维护主体未落实井盖巡查维护职责的,由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井盖管理维护主体发现或收到井盖缺损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井盖应急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井盖修复工作的,由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井盖,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梁荣